赣市体字〔2013〕68号
关于转发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七 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体育(教体)局,赣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通知》(赣体群字〔2013〕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址要准确。根据《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方案》(赣体群字〔2013〕30号)、《关于做好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市体字〔2013〕53号)要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主要是针对“人口较多的城市社区”,请各地在选址过程中务必准确、符合要求,以免浪费项目指标。
二、工期要抓紧。因近年底,各项工作都将面临检查验收,各地收到器材后,要及时与受赠单位、器材供应商联系,如期将场地建设好、器材安装好,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效应。
三、配套要到位。各地要切实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器材购置。2013年12月20日前,要将落实配套的文件、采购批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安装地点等相关材料1式2份报市体育局群体科备案。
四、验收要严格。各地在工程建设前与受赠单位签订好的《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协议书》(范本见附件),明确受赠单位应承担的维护、管理等职责,协议书1式4份于2013年12月20日前寄至市体育局群体科。工程完工后,按省体育局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从严进行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赣州市体育局
2013年11月21日
赣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
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七批
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通知
赣体群字[2013]37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
根据《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方案》(赣体群字[2013]30号)要求,经各受赠单位申报,设区市体育局初审、推荐,省体育局研究决定,南昌县体育馆等152个单位为全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1)。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在工程建设前与受赠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将捐赠资产落到受赠单位产权管理范围,使受赠单位切实承担起维护、管理的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签订好的《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协议书》(范本见附件2)于2013年12月30日前寄至省体育局群体处。
二、全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于12月底安装完毕,请各受赠单位做好安装场地准备。器材由厂方运输到指定地点并指导安装,受赠单位负责安装健身器材所必须的水泥沙石及基础施工。全部器材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受赠单位签字验收。淘汰旧器材要妥善处理,立即报废,不得再另行择地安装,杜绝安全隐患。
三、各地要切实把配套资金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用于全民健身路径器材购置。2013年12月30日前,要将落实配套的文件、采购批复、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安装地点等相关材料报省体育局群体处备案。
四、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完工后,各设区市要自行组织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除器材本身原因外,受赠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安装。如有闲置器材或拆分安装,未报经省体育局批准自行改变安装地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没有落实配套或未达到规定配套比例,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省体育局将减少直至取消该设区市下年度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分配额度并全省通报。
附:1、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名单
2、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协议书
2013年10月25日
附1:
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受赠单位名单
(赣州市)
1、赣州市园林局(章江新区黄金广场)
2、赣州市园林局(滨江公园武龙大桥下)
3、东灵健身康复养老基地(基地健身区)
4、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永安社区(新村广场)
5、赣县阳埠乡政府(圩镇广场)
6、赣县大埠乡政府(将军新村社区)
7、上犹县东山镇犹江社区(塞纳左岸小区)
8、崇义县体育局(奥林匹克运动场东南面)
9、南康市唐江镇政府(一糖厂社区)
10、大余县体育局(体育中心广场)
11、信丰县体育局(县体育场)
12、信丰县市政管理所(市政广场)
13、龙南县龙翔广场管理所(市民体育公园)
14、定南县岿美山镇政府(镇政府附近)
15、安远县体育局(体育训练场南侧)
16、寻乌县工业园区办(园区健身广场)
17、于都县国资经营有限公司(路堤景观工程D区)
18、于都县贡江镇城西社区(领秀江南小区)
19、兴国县古龙岗镇政府(镇精品一条街)
20、瑞金市体育局(市健身广场)
21、石城县城市管理局(金圣广场)
22、赣州开发区湖边镇龙岭社区(翠谷康居小区)
附2:
江西省第十七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协议书(范本)
甲方(设区市体育局):
乙方(县、区体育局):
丙方(受赠单位):
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审定并报省体育局批准,在 县(区)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 点(具体安装点)新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一套,此工程不得自行拆分安装、更改安装地点或将健身器材挪作他用,丙方如有违反,甲、乙方可以无条件收回所赠器材。
二、协议签定后,甲、乙方负责将器材运输到丙方安装地点,并对器材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安装并负责提供器材安装所需的辅助工人和水泥工料等。单杠、双杠、天梯等上下弹跳或可能从空中运动跌落的器材,丙方应将器材安放在松软或富有弹性缓冲的地面上。
三、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丙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确需适当收费的,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四、器材安装完毕后,丙方即为器材所有权单位。丙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设置使用说明、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等),于协议签订之日报设区市体育局备案。同时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护,按要求向甲、乙方上报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丙方要在甲、乙方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器材进行管理并指导健身活动。社会指导员的培训工作按甲方或乙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甲方将给予表彰奖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省体育局备案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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