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体字〔2013〕71号
关于转发省体育局《关于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教体)局,赣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为了更好地落实《若干意见》和《关于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体群字〔2013〕39号),争取上级更多的项目扶持,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高度重视。此通知是指导各级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一个重要文件,就有关事项作了具体明确,望认真学习和理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项目的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并将有关政策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作好汇报,争取支持。
二、做好项目编报。要根据上级扶持的项目、要求,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项目需求和项目论证等基础性工作上,及时准确地做好项目的推荐、编制、申报。确定年内能落实的项目进行上报,严禁出现所申报的项目资金到位后还无法实施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项目储备,按时上报材料。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设施的申报材料(1式2份)请各地于2013年12月20日前报市体育局群体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年前做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申报准备,预先选好址,待当年实施方案下发后再申报实施。
附件:
1、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申报项目统计表
2、关于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体群字[2013]39号)
赣州市体育局
2013年11月26日
附1:
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申报项目统计表
时间:2013年11月26日
项目名称 |
上级资金补助 |
地方配套资金 |
全省扶持指标 |
申报程序 |
文件依据 |
可申报单位 |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拟新建的中小型“中心”即原来的“雪炭工程” |
200万元/个 |
200万元/个 |
25个/3年 |
县(市、区)→市→省→总局 |
“雪炭工程”实施办法 (体群字〔2003〕60号) |
县级体育馆 | |
命名资助的“中心” |
50万元/个 |
750万元/个 |
3个/3年 |
县→市→省→总局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体群字〔2005〕64号) |
县级 | ||
城市市辖区“中心” |
500或250万元/个 |
|
|
区→市→省→总局 |
“雪炭工程”实施办法 (体群字〔2003〕60号) |
指章贡区 | ||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
行政村级 |
3万元/个 |
|
1392个/年 |
村→乡镇→县(市、区)→市→省 |
当年实施方案 |
行政村 | |
乡镇级 |
按当年实施方案 |
|
152个/年 |
乡镇→县(市、区)→市→省 |
乡镇 | |||
江西省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
全民健身路径 |
5万元/个 |
|
240个/年 |
县(市、区)→市→省→总局 |
当年实施方案 |
市、县(市、区)城市社区 | |
新建、改造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 |
中央资金补助项目 |
20万元/个 |
10万元/个 |
25个/3年 |
县(市、区)→市→省→总局 |
关于建设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0〕109号) |
县(市、区)城市社区 | |
地方自建项目 |
30万元/个 |
|
2个/3年 |
县(市、区)→市→省 | ||||
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
每个项目补助不低于50万元/个 |
450万元/个 |
5个/3年 |
县(市、区)→市→省→总局 |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体群字〔2008〕97号) |
市、县(市、区) |
注:以上项目建设标准参照《“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发改社会〔2012〕2377号)。
附2:
关于江西省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体群字[2013]39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
为加快推进《“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建设任务,贯彻落实《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经济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落实“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体群字[2013]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落实《规划》有关事项进行部署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从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权益。要进一步制定落实方案和计划,分解建设目标和任务,共同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升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规划》实施工作。《规划》中的县级公共体育场及城市“市辖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建设补助投资,申报工作由发改委部门组织实施,体育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工作;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户外健身场地设施,由体育总局用本级彩票公益金进行补助,申报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联合发改委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中央资助项目的申报、编报工作
针对《规划》中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落实《规划》组织实施方案(见附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需求和项目论证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地推荐、申报中央资助项目。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请预先选好址,做好申报准备,待当年实施方案下发后再申报实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设施的申报材料请各地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四、积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确保地方配套投入足额、按时到位,不留资金缺口。项目建成后,各地应对体育场地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必要经费补助,确保其正常运行、服务群众。对配套资金有保障的项目省体育局将优先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
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检查指导
中央资金补助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项目建设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专款专用,明晰项目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档案数据库。对中央资金补助建设的项目,要在项目完工后2 个月内,将项目名称、项目完工时间、资金投入情况、体育场地面积等有关图文资料收集汇总后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六、完善体育场地设施管理运营机制
对于中央资金补助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其在不改变场地设施体育性质、确保公益性的前提下,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运营,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对由企业负责管理运营的项目,应通过签订公益性条款方式,对项目的产权性质、设施用途、收费标准、投资收益使用等内容进行规范。
附件:
<1>江西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2>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3>江西省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附件<1>
江西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组织
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一、建设任务和目标
体育总局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省建设完成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28个。其中,新建小型“中心”25个,命名资助地方自建、已投入使用、硬件设施先进、运营管理良好的示范性“中心”3个。
国家发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城市市辖区的“中心” 2个。
争取到2015 年,全省58%的县(区、市)都建有“中心”。
二、建设标准
(一)拟新建的中小型“中心”
参见《“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二)命名资助的“中心”
需符合《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资金筹措、补助标准
(一)拟新建的中小型“中心”
小型“中心”按每个400 万元测算总投资。体育总局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每个项目200 万元,3年资助25个,共计5000万元。地方政府每个项目配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3年不低于5000万元。
(二)命名资助的“中心”
命名资助的“中心”按每个800 万元测算总投资。体育总局对每个项目补助不低于50 万元,3年补助3个,共计不低于150万元。地方政府每个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750万元,3 年不少于2250万元。
(三)城市市辖区“中心”
国家发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位于城市市辖区的中型(4000平方米)和小型(2000平方米)“中心”给予补助,其中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500万和250万元,其他地区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400 万和200 万元。
城市市辖区“中心”与体育总局资助建设的项目执行相同的申报要求,纳入统一的项目储备库。
四、申报要求和条件
(一)拟新建的小型“中心”
1.项目所在地是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足1 平方米的县(区、市);
2.没有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地方财政困难,投资建设和改善公共体育设施困难较大;
3.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体育工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广泛;
4.项目所在地政府能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及配套资金;
5.建设项目规模适当、选址合理、手续齐备;
6.项目建成后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转。
(二)命名资助的“中心”
有关条件和要求参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
原则上享受过新建“中心”(“雪炭工程”)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五、实施流程
(一)各设区市体育局、发改委对辖区内县(区、市)公共室内体育场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符合“中心”申报要求和条件的县(区、市)向省体育局、发改委申报,列入省级“中心”建设项目储备库。
(二)省体育局、发改委根据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年度中央资金补助项目数量控制指标,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积极性高、规模适宜、准备充分、经费用地有保障的项目推荐上报体育总局和国家发改委。
(三)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落实《规划》项目储备库。
(四)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结合各省(区、市)上报的2013-2015 年《规划》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从《规划》项目储备库中共同遴选、逐年安排援建项目。
(五)各地往年已呈报且符合要求的“雪炭工程”项目、申请“中心”命名资助项目自动进入2013-2015年《规划》项目储备库。
六、项目监管与检查评估
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体育局、发改委共同负责。体育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每年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场地设施质量、场地设施管理运营情况等。
依托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办公室(华体咨询中心、华安认证中心),成立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团队,为项目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2>
江西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组织
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一、建设任务
建设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4176个,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455个。争取到2015年,全省50%以上乡(镇)、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二、建设标准
(一)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在具备条件、有建设积极性的行政村,利用村级公共用地,建设1 片硬化的标准篮球场,并配置1 副篮球架和2 张室外乒乓球台。在篮球场的四周,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 米的平整空地,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舞)等其他体育活动。
(二)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在条件适合、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建设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标准更高、规模更大、功能更多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本建设内容包括1个带看台的灯光标准篮球场、4片乒乓球场地、1片可以放置15件以上室外健身器材的场地,以及1片羽毛球场或门球场。
三、资金筹措
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按照每个工程3万元的投资测算,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按照每个工程20万元的投资测算,国家和省体育局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年实施方案确定),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解决。
四、选址原则
(一)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选择人口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群众体育需求旺盛,建设积极性较高,有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体育活动开展普遍,建设用地条件有保证,无标准场地设施,坚持公益性用途,体育设施管理、维护能力强的行政村。
(二)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优先选择乡镇领导重视体育工作,群众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传统和热情,体育工作基础好,建设积极性高,有较强的经济配套能力,无标准场地设施的乡镇。具体项目点应安排在乡镇所在地,符合当地乡镇总体规划要求,优先考虑与乡镇综合文化站相结合,有不少于1800㎡并经县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空置建设用地,周边群众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保证开放,便于群众使用。
(三)已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的乡镇和行政村不再安排。
五、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每年按照当地行政村总数的10%、乡镇总数的11%进行申报。省体育局将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每年至少安排1392个行政村和152个乡镇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当年不能安排的申报项目则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重视和支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实施工作,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支出预算,列入相关评价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安排。
(二)各地要加强同农工部、新村办、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相关中心工作,统筹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健身休闲广场、文化大院、村民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借势借力、齐抓共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综合利用率。
(三)在保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注重建设质量,并在使用效益和管理上下功夫。通过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和行政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每个项目乡镇至少培养2名、每个项目村至少培养1名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力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农民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切实发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阵地作用。
(四)建立工程建设责任制度。工程所在地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用地、配套投入、工程实施、质量监管、使用管理等事项;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实施方案,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配套经费,把关选址、申报、督导、工程验收初检的责任。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全省实施方案、检查验收、落实扶持经费等。
(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使用的体育健身器材,应采用达到新国标的体育健身器材。
(六)工程建设完工后,省体育局将组织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对存在场地未完工、质量不达标、弄虚作假套取器材和资金、地方投入没落实等情况的项目,不予拨付扶持资金并在全省通报,同时,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该设区市下一年度“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扶持额度。
附件<3>
江西省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组织
实施方案(2013-2015 年)
本方案中的户外健身场地设施类型包括全民健身路径、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一、建设任务和目标
3 年内新建和改造272 处以上户外健身场地设施,包括:新建或更新“全民健身路径”工程240 个(体育总局补助建设120 个,地方自建120 个);新建、改造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27个(体育总局资助建设25个,地方自建2个);命名资助5个具有示范性的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争取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街道都有至少一条全民健身路径或其它体育设施,90%以上的市辖区(县级市)都有一处多功能公共运动场,50%以上的地(市)辖区内都有一处具有示范性的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示范性户外健身场地设施网络初步形成。
二、建设标准
(一)全民健身路径
1、器材严格执行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新标准;
2、器材安装场地按照新国标要求铺设缓冲层,周边环境进行美化;
3、每处全民健身路径配建器材15 件左右。
(二)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
1、总占地面积800 平方米左右,其中综合运动场占地面积30M X 18M;
2、综合运动场地配置篮球架、足球门、羽毛球柱等,四周设置不低于4 米的铁丝栏网;
3、配设灯光照明设施;
4、配置1 套全民健身路径器材。
(三)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1、体育公园。符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占地面积较大;植被覆盖率高;配建有3 类以上健身场地设施(需同时具备球类、步道类、器械类场地设施);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与公园绿化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9。
2、健身广场。符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占地面积较大;配建有3 类以上健身场地设施(需同时具备球类、步道类、器械类场地设施);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与广场硬化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4。
3、登山步道。符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利用山地、丘陵等地理地形建设;配备相应的标识系统、服务系统、环保系统和体育科普宣传系统;规模较大,档次较高,长度在5000 米以上;免费向群众开放。
4、城市健身步道。符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城市社区、广场、公园、路边隔离绿化带等地建设;配备相应的标识系统、环保系统、服务系统和体育科普宣传系统;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免费向群众开放。
5、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符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依托郊野外的山水等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建有4 种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户外运动场地设施,可开展登山、水上项目、拓展训练等多种户外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占地面积和规模较大;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三、资金筹措、补助标准
(一)全民健身路径
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每个投入约5万元,每年投入200万元左右,3 年投入600万元。
省体育局按1:1 的项目建设数量比例匹配资金,每年投入200万元左右,3 年投入600万元。
(二)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
1.中央资金补助项目
体育总局3年共支持我省建设25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20 万元,共投入500万元。地方每个项目配套10 万元,共需配套250元。
2.地方自建项目
地方3年至少自建2个项目,投入资金60万元。
(三)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每个项目按500 万元测算总投资。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每个项目补助不低于50 万元,3年建5个项目,投入不低于250万元。
地方政府每个项目投入配套资金450 万元,3 年配套2250 万元。
四、申报要求和条件
(一)全民健身路径
1.器材接收和使用单位有专人维护和管理器材;
2.具有器材分配方案等图文资料;
3.项目主要建在街道所属社区,但同一个街道内只能安排一个社区;
4.器材使用单位应与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受赠协议,明确器材管理维护责任。
(二)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
1.能够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2.项目所在地政府能够提供配套资金;
3.项目建成后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转;
4.项目优先安排在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县级市内所属社区,但同一个市辖区、县级市内只能安排一个项目。
(三)申请命名资助的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1.有关条件和要求参见《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2.原则上一个地(市)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五、分配原则
(一)全民健身路径
综合年度经费计划、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量。
(二)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
各市辖区、县级市都可选择1个社区进行申报,省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计划择优推荐。
(三)示范性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城市健身步道)、全民健身户外活动营地(体育健身休闲基地)
各设区市选择1个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申报,省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计划择优推荐。
六、实施流程
(一)各设区市体育局、发改委根据各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组织申报,列入省级“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