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有关管理工作。协调铁路、民航、高速公路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在市财政资金安排意见下,负责统筹全市交通收支预算的编制、使用、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对全市交通有关规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实施。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五)按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春运工作。负责市属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承担国、省道路政监督管理,水路运输市场、港口的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市属高速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高速公路沿线民事纠纷协调、处理,参与编制辖区内高速公路发展规划,营运车辆运力核准、线路和范围确认、表彰和奖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职能。
(九)负责全市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桥梁工程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汽车客运场站、渡口、城市客运、物流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排查和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负责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
(十)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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