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赣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赣市府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合乘规定》)于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至今已有6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以及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合乘出行信息的匹配能力显著提高,使得合乘出行更加可靠与普遍,也逐渐成为群众的出行方式之一。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边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容易与经营性道路客运服务相混淆,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现象比较突出,对道路客运市场造成了明显的冲击,也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在《合乘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布。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22〕第42号令),并参考深圳、东莞、柳州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多次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对《合乘规定》进行研究讨论。新规定初稿形成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进行了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和各方意见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乘的定义。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其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明确合乘的主体。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三)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四)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一是完善信息发布规则。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的,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二是完善分摊费用规则。根据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者只需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合乘规定》规定“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鉴于执法过程中难以鉴别费用收取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参考深圳、东莞、柳州等城市做法,规定分摊成本按合乘里程计费,单次里程分摊总费用不得超过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运价)的50%。三是完善合乘次数规则。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国内城市普遍对分摊出行成本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实行次数限制,同一车辆每天服务次数普遍限定2-4次。结合我市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及额外出行情况,参照深圳、东莞等城市做法,对合乘出行次数进行限制。
(五)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66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合乘平台建立并落实合乘提供者背景、车辆状态核查动态机制,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等。
(六)明确了处置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者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政策解读渠道: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解读人:陈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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