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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问题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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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我市正在开展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为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治理行动,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征集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下列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投标阶段

1.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2.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f.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j.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k.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g.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

a.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在技术文件(主观评审)过程中存在打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

b.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并在评标过程中做出倾向于该投标人的意向或恶意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分值;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d.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g.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或代为编制投标文件;

h.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挂靠资质。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其他挂靠资质行为。

4.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行贿、受贿。

1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2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

4其他行贿受贿问题。

6.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

1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招标文件备案、评标等环节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视而不见”;

2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3在评标监管过程中,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5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行为。

7.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实施阶段

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1违法发包。

a.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b.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c.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d.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e.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违法分包。

a.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b.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c.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

d.施工单位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e.施工单位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f.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

g.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h.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转包。

a.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b.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悟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c.其他转包行为。

2.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

3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4其他随意变更增资的行为。

3.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a.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货物、服务款项;

b.拖延检验、验收;

c.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d.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项;

e.其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

a.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b.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c.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公路水运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而按合格项目验收。

4.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

1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2利用职权便利条件,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

3在审批设计变更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谋取私利;

4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决算;

5利用市场督查、信用考核、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5.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一)网络投诉举报:受理邮箱:jtzxzzxz@126.com

(二)来电投诉举报:0797-8996559

(三)来信投诉举报:赣州市市政中心双子楼北楼1711房。

三、注意事项

(一)问题线索的提供须说明相关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项目名称、违法违规情形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对征集到的有效问题线索,我们将按照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二)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以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当行为影响、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问题线索征集时间为2023823日至1230日。

四、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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