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申报评选市级示范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评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的组织实施。各县 (市、区) 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预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评选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须获评县级“示范小区”;
2、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且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未发生经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安全、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项目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中心城区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4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中心城区达85%以上,县(市)达80%以上;大厦建筑面积中心城区3万平方米以上,县(市)2.4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使用率中心城区达85%以上,县(市)达80%以上;
4、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物业服务企业近一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报即视为同意本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申报。
1、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预评意见;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项目基本概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的书面材料;
5、申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且已上传至江西省物业管理云平台);
6、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复印件);
8、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预案;
9、物业服务企业创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至少三张);
10、其他与评选项目有关的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时一并提交。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八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向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下发年度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评选标准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后,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评,总分达到要求的报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依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审核。
(三)现场评选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组织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到项目现场对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消防管理、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管理效益及资料档案管理等模块进行评分,确定现场评选合格的项目名单。
(四)公示
现场评选合格的项目名单在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表彰通报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年度获得“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的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与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授牌。评定结果记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参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标准,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现场考评分值应达到以下标准
1、住宅小区:总分值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经开区、蓉江新区)不低于95分,其他县(市)不低于92分;
2、示范大厦:总分值不低于96分。
第十条 复评规定
1、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效期为三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时申报到期项目复评,复评工作与新申报项目评选工作同时进行。
2、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出现物业管理品质明显下降、业主反映强烈,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对其进行复评。
复评与初评条件相同、标准相同、程序相同、结果应用相同。经物业管理专家认定不符合标准的,撤销“示范项目”称号并对社会公布,不再享受信用和招投标加分。
第四章 监督及奖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创建及初审预评工作。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通过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手段获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予以取消,同时,扣除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分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评选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所有管理项目不得申报示范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定,严格执行评选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按照物业管理专家库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评选结果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评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评先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加分的重要依据。同时,优先推送市优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住宅小区)标准
评分细则
2、赣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大厦)标准评分
细则
3、赣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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