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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供气企业未开展入户安检,南康区住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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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市开展燃气领域违法行为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各县(市、区)加大了燃气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大家一起学习燃气领域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震慑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用气安全底线。

案例一

  4月15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南水新区沿江路龙事达北门的COCO私宠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供气企业为南康区方圆液化气站。COCO私宠店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方圆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COCO私宠店经营者陈某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方圆液化气站作出处以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7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东山街道东山北路安置点31栋用户吉某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供气企业为南康区岭背液化气站。吉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款“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岭背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当事人吉某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岭背液化气站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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