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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十五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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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建字〔202223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十五不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13

赣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十五不准”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特制定以下“十五不准”:

一、未按要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准开工建设。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准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明确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未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不准开工建设。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到位的,不准开工建设。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准开工建设。

六、作业工人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八、未编制防范“三类事故”专项方案的,不准组织施工。

九、“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经专家论证、验收的,不准组织施工。

十、未按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作业制度的,不准组织施工。

十一、未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或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不准组织施工。

十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不准组织施工。

十三、起重设备安拆工程安管人员未到岗的,不准开展安拆作业。

十四、起重设备未按规定经专业人员维保的,不准继续使用。

十五、未按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对违反“十五不准”规定的,属地住建部门立案查处、通报并报告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抽查检查发现未整改落实的,依法进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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