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赣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赣州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级残联审核
县级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级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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