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1日我局对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康龙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8387266
通讯地址:赣州市行政审批局(长征大道与赞贤路交界处)二楼
2024年11月4日
序号 |
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上传)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203.南康龙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赣市行审证(1)字[2024]203号 |
202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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