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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并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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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法审字〔20191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赣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进行核实增减,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市司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赣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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