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人社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赣州市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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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就业帮扶适用对象为全市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指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等。
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标准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6000元)作为2021年监测范围,以后每年度由省乡村振兴局根据全省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统一调整。突发重大困难户因病因灾等发生家庭大额支出后,导致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为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认定原则上可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办法,结合“三保障”情况进行,具体由农户自主申报,村民小组、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审定。其中,申报对象拥有非生产性汽车、船舶、商品房,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企业高管、自费留学人员等情况的,予以一票否决(突发重大困难户除外)。
二、具体措施
(一)支持本地企业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1.落实园区企业招用工补贴。对园区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定点招工等方式自主招用脱贫劳动力,新招脱贫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园区企业当年新招脱贫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700元/人招工补贴;为工业园区企业输送10人及以上、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合同,所派遣员工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实际新派遣脱贫劳动力人数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700元/人劳务派遣补贴,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政策执行到2022年4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落实园区企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6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其他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继续给予双向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指导企业与帮扶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根据企业生产效益适时提高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落实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招用工补贴。对我市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帮扶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引导产业发展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依托红色旅游、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产业,对油茶、果业、富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和产业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继续给予双向岗位补贴。对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的种养大户、种植和养殖技术管理人员、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农艺、畜牧、水产等相应专业职业农民职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发展以工代赈项目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针对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生态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遴选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带动更多帮扶对象参与乡村项目建设,帮助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引导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1.延续帮扶车间管理制度。将原扶贫车间更名为帮扶车间,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范围延伸至帮扶对象。对季节性生产帮扶车间要公告公示,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对已转岗、停业超过缓冲期仍难于恢复生产的帮扶车间可视情况及时清理。车间认定、管理和政策落实等职能按赣扶字〔2019〕15号文件继续执行。雇主须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帮扶车间补贴政策。对进驻安置点配套园区的经营主体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场地费用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年给予1000元/人补贴,对在重点帮扶村建设的帮扶车间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按年给予2000元/人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企业、帮扶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帮扶对象(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务工收入水平及财力状况,视情况对帮扶车间给予运行费补贴、物流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等其他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拓展就业双向交流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1.推进劳务双向协作。加强与广东、福建等劳务输入集中地区的合作,利用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有的数据平台,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各地要在继续做好帮扶对象外出务工服务的基础上,在本地劳动力较为聚集的地区设立招工站,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2.落实外出务工补贴政策。对跨省务工的帮扶对象(含已享受“点对点”输送服务的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外务工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原深度贫困村的帮扶对象补助标准为6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发放按照原贫困劳动力申请交通补贴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用好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对象就业
1.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引导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岗位开发部门解决,有光伏发电收益的地区可优先使用光伏收益资金。〔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结合实际调整公益性岗位及对象。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结合乡村振兴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动态调整安置对象,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帮扶对象上岗。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时发放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在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帮扶对象可兼任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2个以内。〔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补贴水平。〔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创业带动帮扶对象就业
1.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引导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对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被评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对其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每个入驻实体每季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多渠道开发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帮扶对象就业
1.完善灵活就业服务平台。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等。将乡村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搭建线上线下零工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发布短工、零工供求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鼓励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大力发展小店经济,扶持发展一批创意小店、特色小店等经营实体。对乡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帮扶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乡村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实际缴纳费用的2/3。〔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稳定和拓展更多就业岗位
1.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推进“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行动深入乡村,畅通求职就业渠道。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为帮扶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培训需求调查、就业招聘等服务。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就业扶贫码、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微信群等途径常态化向帮扶对象提供用工信息。深入重点帮扶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重点地区,组织适合帮扶对象就业需求的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有针对性的送岗下乡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三支一扶”计划倾斜支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招募岗位向帮扶乡村振兴岗位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培树劳务品牌。选取有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规模比较大、品牌效益比较好的行业,打造“南康木工”、“兴国表嫂”等“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加强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建立多层次技能评价体系,大规模开展技能提升行动,培养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和劳务大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培树乡村工匠。结合赣南特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乡村培育一批熟练掌握技术技能,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工匠型人才。〔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强化技能提升提高帮扶对象就业能力
1.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需求,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乡村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抓好农民教育培训,认真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加强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创新创业农民的培育和管理。大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
2.加大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建设力度。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加强现有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脱贫家庭子女就读技工(职业)院校,按规定给予3000元/年资助。支持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1700-4800元/年的国家免学费政策、2000元/年的助学金政策和6000元/人的国家奖学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强化帮扶对象就业动态监测
1.开展精准摸排和动态管理。村级组织每月15日前,完成帮扶对象就业信息台账的动态回访、采集、审核后,报送乡镇(街道);县级相关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要将公益岗位安置情况明细、岗位变化情况等及时提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每月25日前,将变更信息录入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数据平台就业监测系统。帮扶车间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监测对象分类施策。加强部门间就业数据的互联共享,扎实做好数据管理、动态更新和监测帮扶等工作。通过定期更新就业扶贫数据库,准确把握脱贫劳动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创业补贴享受情况。通过“江西就业帮扶码”(“江西就业扶贫码”),有针对性推送政策宣传、培训开班、求职推荐、补贴享受、事项办理等个性化服务,打通就业帮扶“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政府相关部门如对上述政策内容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要求执行。
政策文件: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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