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赣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5日
(主动公开)
赣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
赣县区、龙南市、瑞金市、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石城县、赣州经开区受市人民政府赋权,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名义实施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赣州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有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具备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审管互动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行业准入意见和建议。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权限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规范行业准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做好专家遴选、组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和许可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满足当地危险货物运输市场需要,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运力调控,严格安全准入,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运输市场饱和等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力购置计划,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一节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能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组织、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等。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以下危运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完整记录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和讨论内容等。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目标和考核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应当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危运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危运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危运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危运车辆维护制度,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危运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危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完成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危运车辆逾期未进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完成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具有专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及报告。
企业更换常压罐体的充装介质应选择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危运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节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以下简称“专用停车场”)应当自有或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选址科学合理,具备实际停放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承运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应设立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且有专人管理。
专用停车场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如未获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不得停放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及储存、堆放违禁物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危运车辆结束运输任务后因业务等原因不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可以参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2018)“6.3车辆停放要求”选择安全停车地点停放。车辆停放点选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
1.未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公司或工厂的安全场所;
2.有停车管理人员看管的停车场,驾驶员应告知停车管理人员其去向和联系方式;
3.其他公共和私人停车场,但车辆和危险货物不应对其他车辆和人员构成危害;
4.一般不会有人经过或聚集的、与公路和民房隔离的开阔地带。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从业人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驾驶员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全覆盖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且每月应当开展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2018规定,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化特性及防护知识。
(三)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
(四)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五)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基本情况(含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等)、劳动合同、体检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书、岗前培训及考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交通事故信息记录、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内部奖惩记录、诚信考核信息等。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关心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发现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五节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危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车辆运行数据实时、有效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聘用或任命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且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由第三方机构实时、准确地提供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含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进行处理,并建立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企业应当通过赣州市道路运输安全智能管理平台、企业平台加强危运车辆动态管控,按规定及时处理赣州市道路运输安全智能管理平台等发送的各类违规整改通知、消息提醒、在线监控抽查等信息,按时报备、更新动态监控人员值班表及动态监控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真实填报使用本企业危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运单信息,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并加强对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应用培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运输业务调度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当能熟练、规范操作。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节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等有关标准、要求,在执行运输、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严格对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标志标签、托运承运有关事项、车辆技术状况和设备、运输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治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车辆停运等措施;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安全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个月。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安全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节 安全资金保障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的比例确定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支出;
(十)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八节 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经营范围、调整应急组织体系或者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知识培训应当纳入年度安全学习培训计划。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演练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应急演练流程、现场图片、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运输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依照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五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约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针对约谈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
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对象应包括长期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异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经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收集整理违法违章行为证据材料或线索,依照相关程序和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或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建设参考标准
附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建设参考标准
(一)停车场地选址应与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相匹配,尽量避开水源地、政府机关、居民区、学校、医院、体育馆、风景旅游区、加油站、电力设施区域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区域,与居民楼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停车场地应当进行有效围闭,场地若位于厂区、园区等封闭管理的场所之外,应使用砖、石、混凝土围墙或下部砖砌30cm高度以上的栅栏等隔离设施与周边环境进行实体封闭,封闭设施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停车场地应为室外停车场地,地面平整、硬实,划设停车位、通道等标志标线,鼓励使用水泥、沥青等方式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化。
(四)停车场地应有水源接入,配备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等消防设施设备。
(五)设立门卫值班室,配备照明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区域覆盖出入口、停车区。鼓励安装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通过系统加强对车辆进出的管理。
(六)在停车场地内显著位置处悬挂或张贴停车场地管理制度和场地平面图。
(七)在停车场地门口悬挂“***公司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停车场”标牌。在门口、值班室、场内等醒目位置处悬挂、张贴或喷涂严禁烟火、限制无关人员出入、限速提示等警示标牌标语。
(八)其他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