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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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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委日常工作和国资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公章

1、单位印章:

国资委党委印章、国资委印章、国资委纪委印章、外派监事会印章、国资委党办印章、国资委办公室印章、国资委机关党支部印章、国资委机关工会印章、国资委团工委印章、国资委效能办印章、机关财务印章、市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电子印章。

2、科室印章:

考核评价科印章、组织宣教科印章、产权管理科印章、规划分配科印章、监察室印章、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推进小组办公室印章。

(二)委领导个人印章:

受主任委托代管的主任私章、刻有委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印章保管登记本》(附件一)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委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委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部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我委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委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按所涉事项分别报请书记、主任签批。

3、委机关各科室的印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4、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行政主要负责人决定需要使用法人公章的事项,使用领导个人印鉴章须报请本人同意。

四、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委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向外发布信息,与我委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分别由分管委领导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对应科室核准签字,并经分管委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委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印鉴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经办人姓名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请签发领导、用印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委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15、电子印章的管理、用印审批参照实物印章执行。政务专网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密码,严防泄密,一旦发现印章的使用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明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五、印章的保管

1、本委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鉴使用登记表”(附件二),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印章保管登记表

          2、印鉴使用登记表


附件1

单位:

1

章样: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保管部门

 

保管人签字

 

接收日期

                 

2

章样: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保管部门

 

保管人签字

 

接收日期

                 

3

章样: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保管部门

 

保管人签字

 

接收日期

                 

4

章样: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保管部门

 

保管人签字

 

接收日期

                 

5

章样:

印章名称

 

印章类别

 

保管部门

 

保管人签字

 

接收日期

                 


附件2

印鉴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数量

用印类型

经办人

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领导

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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