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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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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进依法治企和法治赣州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委机关各科室要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工作要求,凡报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委法律顾问审查后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拟提请政府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经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内容

1、制定主体、权限是否合法;

2、制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4、条款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四、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

(一)启动审查。承办科室向市政府行文提交的请示,凡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送审前应当通过委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审查完毕后,报委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再向政府相关处室上报。

(二)提供材料。合法性审查启动后,承办科室应当向市法制办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正式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本);

4、组织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资料;

5、其他参阅材料。

(三)修改完善。承办科室应当对市法制部门反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对未采纳或者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连同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再次报请政府审定。

五、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依法治企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做到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合法合规。

(二)落实工作责任。承办科室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按规定和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支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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