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国资字〔2019〕1号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工程项目、采购物资及技术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费用,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失职渎职,有效防范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招标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体现,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建设、大宗商品和技术服务采购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赣州市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应参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及经营性资产租赁等项目招标方式及限额进行明确,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开招标应作为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企业在进行招标时,不得以拆分标段、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企业实行委托招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降低招标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是一级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企业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履行招标人职责,依法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诚信体系,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
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各出资监管企业要把招标采购
工作纳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为了加强对企业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各企业每次招标采购决策过程、公告及结果,应分别向市国资委和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及时书面报告。
四、加强信息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应在企业网站专栏上长期公开,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依法规定媒介公开发布外,应在企业网站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在企业内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公开信息、统一操作流程,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公示。市国资委鼓励支持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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