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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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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8月18日至9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邮箱:gzsjb1912@126.com。联系电话:0797-8991912。

反馈意见要求: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赣州市教育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 《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赣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赣州市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校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高标准、优服务、上规模的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住建、住房服务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本地学生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协调联系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和本办法的宣传。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选择合规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涉及的各项收费公示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处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场所等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农村举办的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给予技术指导。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燃气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整治。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给予技术指导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防火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并将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行为。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要求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置标准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5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及其家属、退休教师和学校其它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章审批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从变更日起1个月内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核登记

服务要求

第十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积极查找。

(三)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四)学生托管期间,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男女学生不得混住在同一空间内,单人单床,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保证托管场所卫生安全。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托管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为托管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保证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

()保证托管场所燃气安全。规范使用管道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橡胶软管出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采购、使用的燃气具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调压阀应合格燃气管道应防止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等

规范使用瓶装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即充即用,确需存储备用的存储量不得超过1(15公斤);禁止使用未登记、超期未检、超使用年限、报废、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坚决杜绝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燃气和“环保油”等两种以上燃料。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应购买场地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1个月,并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障。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十学校应当在开学后1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组织相关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本辖区内托管机构日常检查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情况报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消防安全条件指引和安全技术防范指引。

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消防、教育、公安、住建、住房服务中心和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违规处置

二十一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由乡镇(街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但未达到本市设置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展托管服务整改期结束后,应按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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