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文稿起草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调研酝酿阶段。4月中旬,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赴部分县(市、区)开展调研,对标深圳等先进地市做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初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
分别于5月18日、6月13日、7月21日征求各县(市、区)及市直(驻市)各单位意见,6月29日召集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市建筑协会、部分企业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相关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三是提升完善阶段。期间,市发改委2次赴省发改委公管处对接汇报《办法》起草情况,获公管处亲自指导和大力支持。8月1日,请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对《办法》分别进行了职能匹配审核和合法性审核。8月22日、9月1日,市政府温江涛副秘书长两次听取《办法》情况汇报。9月2日,市发改委将《办法》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讨论稿)》。上会前,克坚市长、剑飞常务副市长分别听取了专项汇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52条。体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共4条。具体条款包括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市公管办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等。
第三章:交易目录,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目录管理、进场交易、交易方式、场外交易情形等。
第四章:平台管理及其建设,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五区一体化、平台运行管理、电子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交易信息公开等。
第五章:交易制度及其运行规则,共13条。具体条款包括交易规则制定、营造公平环境、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评标定标分离、履约约谈、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中止交易及终止交易情形等。
第六章:禁止行为,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七个参与主体共45款禁止行为。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8条。具体条款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社会监督、事中事后监管、标后监管、专家考核监管、代理机构管理、智慧监管等。
第八章:责任追究,共4条。具体条款包括发起方、响应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九章:附则,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用语含义、实施期限、解释权等。
主要内容如下:
(一)相关概念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公共资源交易分为工程、采购、资源、产权、环境权等5大类)
(二)相关核心条款
我们对标上级政策和先进地市做法,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1.第8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公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坚持“应进必进”,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第13条,推进中心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五区一体化;
3.第20条,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
4.第23条,探索评标定标分离,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5.第24条,对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工程建设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约谈;
6.第28条,推进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第38条,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8.第44条,加强智慧监管,发挥赣州串通投标犯罪预警模型作用,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认定办法。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服务,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和与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等;市发改委是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行政审批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的运行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为分中心),负责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做好服务保障。
3.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城管、林业、自然资源等市直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级负责实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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