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情况说明
为加快推进《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编制工作,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起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2023年11月23日收到反馈意见12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1条。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原条款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公安局 |
附件“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修改为“全市城镇区域内,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采纳 |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将第6点“深化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中的“市自然资源局”删除 |
不涉及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
采纳 |
||
3 |
市文广新旅局 |
附件:《赣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第25条赣州科技馆为赣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属单位,不属于市文广新旅局的管辖范围 |
采纳 |
|||
4 |
市医疗保障局 |
工作任务中第(二)条第6小点“深化医养结合服务”中的“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在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 |
修改为“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对符合民政、卫健部门认定的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门诊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 |
采纳 |
||
5 |
市卫健委 |
工作任务(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第2小点: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中:推进失能、失智照护专区建设,提供家庭养老指导、上门服务。 |
修改为“推进失能、失智照护专区建设,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慢病管理等上门服务” |
采纳 |
||
6 |
工作任务(三)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第8小点:实施居家适老化环境改造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到2025年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达到6800张以上。 |
修改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到2025年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达到6800张以上” |
采纳 |
|||
7 |
工作任务(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第6小点:深化医养结合服务中: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将医务室、护理站建设纳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内容,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坐诊或定期巡诊,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在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 |
修改为“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将相关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内容;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坐诊或定期巡诊,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在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 |
采纳 |
|||
8 |
市卫健委 |
工作任务(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第5小点:培育普惠性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
修改为“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拓展养老服务能力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
采纳 |
||
9 |
市国资委 |
第4点“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删除市国资委 |
采纳 |
|||
10 |
删除第5点“培育普惠性养老机构”中的“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的表述,责任单位删除市国资委 |
1.赣州国投集团参股公司——赣州市国投天同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民营企业“天津天同”实控)目前运营的项目有官园里康养园及沙石康复院两个项目,其中官园里康养园为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沙石康复院主要服务政府兜底保障人群,但两个项目均为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机构,不是由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公办养老机构,也不是普惠性养老机构。 |
采纳 |
|||
11 |
市统计局 |
删除第14点中“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表述 |
目前上级暂无基本养老服务相关统计制度,未开展相关统计调查,因此无此方面相关统计数据。 |
采纳 |
||
12 |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
删除附件:《赣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我中心的第13条服务项目“公租房租金减免” |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市府发[2012]19号)文件第三章“配租与轮候”第十三条规定,目前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申请家庭可优先摇取轮候资格。 |
部分采纳 |
调整为“公租房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申请家庭可优先摇取轮候资格”,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已同意。 |
|
注:1.市委老干部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体育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联反馈无意见。 2.2023年8月17日至9月17日、10月23日至11月23日分别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