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4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2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9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调查发现该气站还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条第(5)项和第8.6.3.1条第(1)、(2)项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瓶具有易爆、内部介质易泄露、易燃烧的特性,日常充装、使用中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液化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0月11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59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待售的5辆型号规格为TDR2889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致使上述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一致,且改装完成后直接在店售卖。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12995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电动自行车生产时,需经过整体、统一设计,且进行严格的整机安全测试。违规对电动自行车的拼改装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1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部分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仍在使用。经查,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致使部分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仍然摆放在商品展示货架上待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9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美容行业出现了一些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行业乱象问题,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人身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美容行业问题整治,有力推动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消费者营造了安全放心的美容消费环境。
四、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县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8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县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2021年6-7月某药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2021年从医药微信群购进“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0763)50盒,采购价格30元/盒,零售价格55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审核供货方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涉案药品货值2750元,违法所得2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在全行业产生警示和震慑效应,将有效推动和引导药品经营者自觉将学法知法守法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首要环节,提升法律素养,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自觉履行法定责任。
五、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0月23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疗场所治疗室内的1台牙科综合治疗机超过标示的使用期限仍在使用。经查实,涉案的牙科综合治疗机于2015年9月12日从东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购进单价为7150元。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采购后用于患者诊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牙科综合治疗机作为有源医疗器械,用于给患者检查、治疗、洁牙等使用,其在出厂时按照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已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一旦超过了标示的使用日期,可能会影响设备的安全性能,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了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六、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网络销售禁止在网络销售的特殊管理药品案
2023年5月30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网络销售禁止在网络销售的特殊管理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函》,反映瑞金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该药品为国家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30盒,在某线上平台销售21盒,标价每盒单价为14.6元,销售货值306.6元,违法所得306.6元。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1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为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各种乱象,比如无资质的主体违法售药、违规销售处方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医药配套服务不到位、配送环节有隐患等,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药品网络销售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促进了药品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七、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所销售劣药案
2023年7月1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所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益气复脉胶囊10盒、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卫生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益气复脉胶囊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涉案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益气复脉胶囊共计10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是民生之基,直接关系着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当事人在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时疏于管理,未按照规范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极易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八、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都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8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都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都县某食品店经营的干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干辣椒的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实测值为0.149,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是当事人从宁都县某批发市场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斤,购进价23元/斤,销售价30元/斤,货值300元。除去自然损耗的0.2斤及被抽样的3.56斤外,剩余6.24斤已全部对外销售,购买样品加对外销售的违法所得共计6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力营造了让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九、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国县某小学课后延时服务费用结余未退还缴费人案
2023年4月13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国县某小学课后延时服务费用结余未退还缴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4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兴国县某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收取的学生课后延时服务费用共计12846元用于购买取暖器、节能灯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实际非课后延时服务用途。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将挤占的服务性收费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费属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当用于学校组织学生在指定场所休息、作业、阅读和参加有意义的集体活动,发展学生兴趣爱好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家长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超市哄抬物价销售深井食用盐案
2023年9月1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某超市哄抬物价销售深井食用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差价款154元、罚款246.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有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井冈?深井盐”待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开业,共购进深井盐3次(80箱/40包(500G)),其中:2023年5月29日在某公司购进12箱,另2023年8月24日分别在赣州市章贡区某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8箱、在某副食批发店购进50箱。因媒体报导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引发舆论“食盐市场涨价”,2023年8月24日晚,当事人在购进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销售的“井冈?深井盐”进行了大幅度的加价,把原一直销售2元/包(500G)的“井冈?深井盐”提高到2.5元/包(500G),货值金额822.5元,抬高价格所获差价款16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营造了安全稳定有序的食盐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守护好百姓的“盐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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