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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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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小编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月起,全市各级社保经办窗口将正式受理经办参保和待遇支付,各级税务征收窗口将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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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这项举措将惠及全市参保单位和70万以上的参保职工,达到政府、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多方共赢”的效果。



据了解,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将有效解决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经济环境下,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该制度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在缴纳与工伤保险一致的保费基础上,再叠加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使其实际享受到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基本一致的待遇,体现了建立工伤保障制度体系的公平性。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按政策规定金额由承办机构支付,将有效分散企业经济风险。


同时,职工可在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享受1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10万元内的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康复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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