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张鑫: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小洪诉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鑫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54号),申请人郭小洪主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1200元。本委邮寄法律文书至你户籍所在地,邮寄信息显示为“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并退回我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润城河路区综合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104号会议室)再次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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