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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朱汉能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崇劳人仲字〔2024〕第42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与江西乐汇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合计118048.8元。本委通过直接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4年7月5日9时30分起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崇义县人社大楼一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797-3811559)开庭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裁决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崇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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