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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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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2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6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赣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500余份协议中有“学员在入学1个月内尚未开展舞蹈健身学习因个人原因放弃健身课学习的甲方酌情退回30%健身费给乙方合同终止。因乙方个人原因违约已缴纳的70%健身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学员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舞蹈健身学习因个人原因放弃健身课学习的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如乙方已开展舞蹈健身学习期内若出现意外受伤、身故等,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余下的教学课程时,甲方出于人道主义按照实收学费的30%,并扣除相应的课时费,以每课时100元收费标准计算费用,如有剩余则退回给乙方,合同终止。备注:(每课时为1小时)。”等关于退款规定的格式条款“你有我无”,仅规定消费者退款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该公司上述利用格式协议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商家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利用“会员协议”“会员须知”“活动细则”等形式,把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暗含其中,设定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在加入商家会员、参加优惠活动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对侵害自身权利的“霸王条款”坚决抵制,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准确度案

2023年5月1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主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计量主板8块,并处罚没款4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瑞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向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供线索反映瑞金市某加油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情况依法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的两台加油机上的8块计量主板铅封均被破坏更改。当事人通过破坏加油机计量主板实现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达到加油机作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加油站作弊手段高明,违法行为极其隐蔽,一般人难以察觉发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在不知不觉当中被损害,加油站因此获得高额的非法收入,这直接损害了计量体系的建设,破坏了诚信经营的计量市场环境。该案的查处,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决心。

0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元、罚款17664元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在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赣州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系从某车行购进,购进数量3辆,购进单价3360元/辆;2022年8月5日、9月6日分别销售了1辆,销售单价3680元/辆,销售数量计2辆,销售金额计7360元;抽检(备样样品)1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11040元,违法所得计64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使用便捷而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等重要民生用品列入“铁拳”整治重点,目的就是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04.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会昌县某公司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2023年3月25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昌县某公司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影城检票口广告牌展示“温馨提示:观看3D影片的观众需要自备3D眼镜,无3D眼镜的可在前台购买”。据询问该店店长得知,自2020年1月开始,因为疫情防控工作所需,卫生部门口头要求该影城为了卫生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建议消费者购买或自备3D眼镜,至今仍在向消费者销售3D眼镜。执法人员查询该影城的微信公众号,发现在2023年2月8日22:05发布的观影须知:“观看3D影片需自备3D眼镜或到前台购买3D眼镜3元一副”。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证照、物品和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取证,于2023年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影院应提供3D眼镜,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明确要求消费者自行购买3D眼镜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当中,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5.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厂侵犯注册商标“LA”专用权案

2023年5月8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服装厂侵犯注册商标“LA”“DODGERS”专用权和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棒球服52件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接举报线索反映龙南市某服装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LA”专用权,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在广州购进55件“LA”“DODGERS”商标的棒球服,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经该商标代理人鉴定,该棒球服并非该商标持有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3件,货值金额合计4290元。此外,截至2023年4月6日,当事人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对知名品牌需求的增加,假冒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以假冒知名品牌的“低成本”来赚取“高利润”的行为不可取,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破坏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

0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007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从广州市某批发市场购进“某多肽逆龄紧致面膜”1盒,进价:19元/盒;2023年3月7日,通过网店接单,销售该面膜1盒,销售价:73.5元/盒。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某多肽逆龄紧致面膜”未进行备案,也未能提供采购票据、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的生产批件以及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对化妆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此类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本案中,虽然涉案物品货值不大,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07.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寻乌县某农资店经营不合格脐橙专用有机肥案

2023年3月16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寻乌县某农资店经营不合格脐橙专用有机肥的行为,作出罚没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寻乌县某农资店经营的某脐橙专用有机肥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3月14日,该肥料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总养分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月6日,当事人经业务员推销,以进货价300元/吨的价格购进10吨某脐橙专用有机肥,并以销售价400元/吨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该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施用假冒伪劣肥料会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从而挫伤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农民收入,影响农业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08.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侵犯“富龙皇冠”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产品案

2023年5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侵犯“富龙皇冠”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纸箱和橡胶木床、罚款38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南康区某家具厂未经商标持有人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富龙皇冠”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家具产品,执法人员对该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赣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购进标有“富龙皇冠”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520只,用于其生产的橡胶床的外包装,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共生产外包装标有“富龙皇冠”注册商标标识的橡胶床40套,除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18套未销售外,其余22套已全部售出。上述纸箱和家具产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富龙皇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富龙皇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具产品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南康是我国实木家具之都,家具产品知名度高,而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是该区一家龙头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富龙皇冠”商标是该司依法申请的注册商标,享有此注册商标所有权。个别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冒用“富龙皇冠”注册商标标签标识,侵犯了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力度,让“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09.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都县某水泥制品厂使用的叉车、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案

2023年5月5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都县某水泥制品厂使用的叉车、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宁都县某水泥制品厂开展监督检查,在查验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时,发现正在使用的一辆叉车和一台起重机械均无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涉案叉车、起重机械在水泥制品厂使用,使用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此案告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定要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法定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0.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县某卫生所使用劣药案

2023年5月2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县某卫生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其在安远县某卫生所购买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在其诊所内使用的药品“阿胶”120克、“鹿角胶”120克,使用时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货值0.074万元,违法所得0.07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核查,依法打击药品销售、使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购药用药安全。药品经营单位应该重视药品质量管理,及时发现自身违规风险、违规缺陷,一来是对药品质量安全负责,二来是避免因自身无意、不小心忽视了某些细节,造成较重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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