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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3年11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熏蒸、护眼等健身调理体验和赠送礼品吸引消费者,且通过店堂广告、观看视频、授课等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多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等预包装食品具有心脑血管中风疾病的预防调理作用,误导消费者购买食用,涉案金额共1.14万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4年3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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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4年4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南康一商家故意拖延其网购的沙发的发货时间,举报人于2024年1月10日在当事人淘宝店铺下单沙发、餐桌、床,商品总价29288元。截至被举报之日,当事人未履行约定,无故拖延沙发(价格为1.61万元)的发货时间,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足商品数量或退还货款,当事人在限期内仍未能补足商品数量或退还货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警告、罚款1.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以及可能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消费提醒
一、多了解店家口碑。购物时尽量选择口碑优、信誉好、销量高的店铺。
二、交易合同要写清。合同及附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保障之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等内容,写明违约责任。
三、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联系商家发货后,商家仍迟迟不发货的,则构成违约,此时消费者可直接申请退款。最后,如果商家既不发货也不受理退款的申请,消费者可以收集好付款凭证、与商家协商的记录等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维权途径要记牢。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也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或者在“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或“12315”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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