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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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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决定在东山朱边、蓉江岭背两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中开展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政策试点,由我中心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稿分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有关职能单位为成员的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负责房票制定、使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政策宣传推行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审核。

第二部分是房票的制定与发放,对房票的制定发放、登记备案、资金结算确定了负责部门,并明确了房票的发放范围、发放方式、房票票面金额及方案试行时间。

第三部分是房屋票使用规则,从房票实名备案制、房票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进行了界定,并对房票结算方式及结算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是奖励政策,对房票的奖励期限、阶段及具体奖励金额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是部门职责,对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对房票发放及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文稿内容解读

(一)房票的制定与发放

由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房票,建立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1.房票发放范围:南康区东山朱边片区及蓉江岭背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2.房票发放方式: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协议补偿金额(含弃房奖励)的80%(取5万元整)以房票形式发放至被征迁人,剩余20%及不足5万元整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

3.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分5万、10万、20万和50万元整进行制定。被征迁人可根据补偿金额任意选择房票数额,不足5万元金额部分的,给予现金发放。

4.房票试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房票使用规则

1.实名持有制:房票实行实名备案制,房票可转让、赠与、继承,赠与、继承需办理赠与继承公证书。房票转让、赠与、继承需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房票未登记备案的,或房票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以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信息为准;房票损坏或遗失的,可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重新补发。

2.使用范围:房票使用人可在南康区范围内选择购买合法在售的一手商品房(含住宅、商铺、车位、车库)。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足部分自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同时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报备。

3.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

4.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购房资金(含房票奖励资金)结算,每年定期结算两次,结算时间为7月份和12月份。

(2)到期结算。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可凭房票、本人身份证明及转让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不予兑付奖励资金。房票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不予现金结算。

(3)资金结算。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按以下流程对房票结算资金进行申报及拨付。

I房票发放。完成征地拆迁资金审核备案流程后,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对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户发放房票,并登记备案。

II结算申报。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后,有关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规定时间节点前15个工作日将结算资料交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

III资金报审。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结算节点收齐并汇总房地产企业结算资料,对使用的房票金额及房票奖励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提出核实意见向区政府请示。

IV部门联审。区财政局根据核实意见提出资金意见报至区政府。

V资金拨付。区政府对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的核实意见和区财政局的资金意见进行批复。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金额拨付资金至区住房中心,再由区住房中心拨付至相关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票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出具日期起18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5%奖励;在181日到36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0%奖励;在361日到房票有效期截止时间内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5%奖励;奖励计入房票,与房票一体使用。奖励期限按房票出具日期至购房合同网签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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