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
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二届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我区房票安置工作,成立赣州市赣县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以下统称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房票制定、使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政策宣传推行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审核。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保中心、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林业分局、区司法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赣县分中心、梅林镇、茅店镇、储潭镇、区城市社区党工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保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住保中心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责任成员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定推进。
二、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由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制定房票,建立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制定,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房票编号、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
(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货币补偿金额(含弃房奖励)范围内,自行选择全货币或者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等)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三)房票发放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赣县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项目。
(四)房票票面金额: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少于80%以房票形式发放至被征迁人,剩余不高于20%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将剩余全部或部分以房票形式发放计入房票金额。房票在票面金额额度内可以根据被征迁人意愿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赣县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奖励。自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在赣县区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15%的奖励;在7-12月内在赣县区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10%的奖励。奖励期限按房票出具日期至购房合同网签日期计算。该奖励被征收人需按时签约并搬迁弃房方可享受。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制:房票实行实名备案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征收户家庭人口登记表内人员。房票不可转让、赠与,继承需办理继承公证书。房票继承及购房时需拆分的需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房票未登记备案,或房票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以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备案信息为准;房票损坏或遗失的,可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重新补发。
(二)使用范围:房票使用人可在赣县区范围内选择购买合法在售的一手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商铺、车位、车库)。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时,票面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款的,须用房票全额支付,不足部分自行支付;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就房票余额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申请换发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同时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进行报备。
(三)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年。
(四)房票结算:
1.房票、购房奖励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申请房票资金、购房奖励结算,房票资金、购房奖励每半年结算一次。
2.房票余额资金结算。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资料后同步审核被征收人的房票余额资金,房票未使用的余额不享受奖励政策,房票有效使用到期后给予结算。
3.房票到期结算。未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房票或房票未使用部分的余额,不享受奖励政策,可在房票有效使用期到期后凭房票、本人身份证明及继承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不予兑付购房奖励资金。房票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不予现金结算。
4.退房处理。未办理房票及奖励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退房。已办理房票及奖励结算的如确需退房,购房奖励必须足额退回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5.资金结算。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按以下流程对房票结算资金进行申报及拨付。
(1)房票发放。完成征收资金审核备案流程后,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对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户发放房票,并登记备案。
(2)结算申报。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后,有关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规定时间节点前15个工作日将结算资料交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
(3)资金报审。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按结算节点收齐并汇总房地产企业结算资料,对使用的房票金额及房票奖励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提出核实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核实意见提出资金意见报至区政府。
(4)资金拨付。区政府对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住保中心)的核实意见和区财政局的资金意见进行批复。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金额拨付资金至区住保中心,再由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区住保中心)拨付至相关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房票票面金额及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区在售房源情况,加强房源信息公开公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配合房票购房,确保房票使用人按需自由选择房源,保障房票能正常使用,确保房票使用人与一般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获得同等待遇。
(三)区住保中心。建立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四)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房票发放具体工作,协助房票登记、备案、结算等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房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
(一)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5日实施,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区住保中心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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