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22〕18号)、《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赣市财综字〔202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赣州市公安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赣州市公安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开始,市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将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赣州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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