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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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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现执法过错引发国家赔偿的,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全额支付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依法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职权,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得将委托事项和委托的执法权限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四)违法、违规行使委托的执法权限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因执法过错引发国家赔偿的,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全额支付赔偿费用。

(五)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负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准备工作。

(六)受委托单位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七)受委托单位应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决策。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委托单位备案。

五、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4年7月至2029年7月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受委托单位出现不符合受托组织条件的情形或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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