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农药)罚〔2023〕38号 | 赣州市博颂堂大药房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案 | 赣州市博颂堂大药房 | 91360702MA35M0779H | 吴新兰 | 当事人自2022年5月1日从岳阳市康禾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0盒标称生产商为江西济元堂实业有限公司的百滋邦牌驱蚊贴(生产日期:20220402),购买单价是2.99元/盒,总购买金额是29.9元,由岳阳市康禾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物流直接发货到当事人店里。该产品销售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10元/盒,销售金额10元;2023年6月16日销售2盒,销售单价10元/盒,销售金额20元;还有3盒是零散销售,销售单价10元/盒,销售金额30元。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7日,共计销售6盒,库存4盒,销售总金额为60元。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卫生用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7日,共计销售6盒,库存4盒,销售总金额为60元。鉴于当事人在得知该产品为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产品后,能够及时对产品进行下架,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形,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第十二项《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项从轻处罚档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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