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动防)罚〔2023〕47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咕噜噜宠物用品店销售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案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咕噜噜宠物用品店 | 92360703MA7J0A9A3Q | 黄琼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咕噜噜宠物用品店销售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当事人2022年11月21日销售的一只猫(英短金渐层),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2800元(300元定金,2500元尾款),违法所得2800元。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咕噜噜宠物用品店销售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具有从重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7日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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