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服务>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处罚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访问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3〕104号 刘甲文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刘甲文 / / 2023年8月8日凌晨,当事人与郭昌辉、罗谟良在赣州市南康区龙华镇龙华河赤江村段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当日当事人在该水域共获得渔获物共7.7千克,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在取证后渔获物全部被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掩埋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供述本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一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8日
结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