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农产品)罚〔2023〕94号 | 舒建荣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舒建荣 | / | / | 当事人在赣州一家赖姓老板经营的农资店购买了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戊唑.咪鲜胺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49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咪鲜胺含量:267克/升 戊唑醇含量:133克/升,剂型:水乳剂,净含量:10g)50包,该农药标签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或作物)为小麦和香蕉,未标注可用于苋菜。当事人使用该种农药1次,共用2小包,用于苋菜防病,剩余48小包未使用。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13关于“违法种类:农药使用者有《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农药的,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
结案 |
2 | 赣市农(农产品)罚〔2023〕95号 | 邓勇兵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邓勇兵 | / | / | 当事人分别在赣州撑农生态农业科技公司购买了标签标注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咪鲜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179,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咪鲜胺含量:25%,剂型:水乳剂,净含量:100g)数量50瓶和老板朱华志处购买了标签标注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市高明区万邦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408,有效成分及其含量:5%,剂型:悬浮剂,净含量:200g)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瓶,该两种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或作物)为柑橘树和水稻,未标注可用于其他蔬菜。当事人使用农药咪鲜胺46瓶用于黄瓜苋菜防白粉病,剩余4瓶未使用。使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3瓶用于黄瓜豆角苋菜等蔬菜防害虫,剩余7瓶未使用。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13关于“违法种类:农药使用者有《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农药的,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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