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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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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肥料)罚〔2023〕108号 刘慧兴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刘慧兴 / /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河北康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酵素解鱼の卵白悬浊液”,净含量20KG/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日,产品标签上标注着“酵素解鱼の卵白悬浊液,登记证号为农肥(2020)准字15989号,营养成分:蛋白质35-42g/L,小肽30 g/L,游离氨基酸80-102g/L,有机质235g/L,固含量40g/L,维生素20g/L,总氮6.36g/L,磷3.1g/L,钾3.2g/L。钙、镁、锌、锰、硼等适量;推荐适用作物:适用于多种土壤、蔬菜、草莓、柑橘、葡萄、猕猴桃、果树、瓜果、花卉、中草药、经济作物”。经查,登记证号为农肥(2020)准字15989号的河北康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蛋白水溶肥产品登记的通用名为有机水溶肥料,技术指标为有机质≥120g/L;N+P2O5+K2O≥100g/L;PH:4.5-6.5;水不溶物≤50g/L,该产品适用于水稻、小麦、番茄、黄瓜、浆果。该产品的标签与登记证登记的内容不符,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产品100桶,已销售16桶,重量为320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19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一般处罚档次规定: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4日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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