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兽药)罚〔2024〕12号 | 章贡区逗儿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章贡区逗儿宠物用品店 | \ | \ | 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跟宠物用品批发业务员沟通,购进兽药产品拜宠清?双羟萘酸噻嘧啶吡喹酮片(进货数量:2粒,进价:15.35元/粒,总金额:30.7元)和DCVET?宠物营养素补充剂内虫净(进货数量:2盒,规格:5g*6条/盒,进价:16.5元/盒,总金额:33元),总进货金额为63.7元。 当事人于2024年1月9号通过美团外卖,销售了1粒拜宠清?双羟萘酸噻嘧啶吡喹酮片,销售价格为33.9元/粒,销售额为33.9元,剩下1粒用于自养的猫。当事人于2024年1月21号和2024年1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分别销售了1条DCVET?宠物营养素补充剂内虫净,该产品共销售数量2条,剩余库存10条(已被本机关登记保存),销售价格是8元/条,销售额为16元。 综上所述,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总销售金额49.9元,违法所得49.9元,总货值金额163.8元。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第四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般处罚档次,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基准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10条兽药产品DCVET?宠物营养素补充剂内虫净; 2.没收违法所得49.9元; 3.处货值3倍罚款491.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41.3元(伍佰肆拾壹元叁角)。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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