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6号 | 赣县区家鸿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赣县区家鸿农资经营部 | 92360721MA37P3Q333 | 彭家鸿 | 当事人销售标称黑龙江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21)准字(9858)号的御黄散微生物菌型含硝基腐殖酸钙镁硅肥,外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是大田、果蔬、花卉等。经核查,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21)准字(9858)号的产品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是大白菜。该肥料标注的适宜范围与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不符,认定为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共计9720元,违法所得共计9720元。 当事人销售标称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9)准字(7155)号魔力豆碳酸颗粒水溶肥,外包装上标注的适用作物是各种大田作物及经济作物。经核查,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9)准字(7155)号的产品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是小油菜。该肥料标注的适宜范围与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不符,认定为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共计2312元,违法所得共计2312元。 当事人销售标称呼和浩特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蒙农肥呼和浩特[2022]准字041号紫牛颗粒型有机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技术指标是N+P2O5+K2O≥12%(8-3-1),有机质≥55%,钙≥2%。经核查,登记证号为蒙农肥呼和浩特[2022]准字041号的产品登记批准的技术指标是N+P2O5+K2O≥4%,有机质≥30%。该肥料标注的技术指标与登记批准的技术指标不符,认定为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共计1560元,违法所得共计1560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同时,参照2021年修订,2022年4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一般处罚档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肥料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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