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8号 | 邹庆深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邹庆深 | \ | \ | 经查当事人共有刺网(层数=3层,网目=2cm)两副,一副是拾得,另一副为红旗大道的老邹渔具店购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使用三层刺网捕捞,渔获物以自食为主,少量出售。经查得两次销售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将渔获物卖给宁都菜馆老板共118元;2023年12月23日,将渔获物卖给赣州口味轩餐厅老板共191元,销售金额共计309元,违法所得共计309元。 | 根据《江西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包括:“禁用渔具共7类25种。分别为:笼壶类:地笼、底拖吸螺网;陷阱类:定置网、迷魂阵:刺网类:三层刺网(层数≥2层,网目≤4cm);张网类:张网(多桩有冀单囊张网、双框架张网,网目≤2cm)丝豪网(网目≤2cm):底拖网类:机动底拖网、粑网、底拖捕螺网、吊杆电耙、电拖网、电扒网、吸螺(蚌、蚬)船、针弓网、密眼网或布网(网目≤2cm);敷网类:拦河网(网目≤7cm)、拦河冒、岸敷箕状敷网、岸曹、高网(网目≤7cm);滚钩类:滚钩、划钩、鳜鱼钩、蚌耙子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用的捕捞方法6种。分别为:电鱼、毒鱼、炸鱼、鸬鹚捕鱼、水獭捕鱼和敲罟渔法。”,可认定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层数=3层,网目=2cm)为三层刺网(层数≥2层,网目≤4cm),属于禁用渔具。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一、禁用使用的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一)禁用使用渔具共7类26种。分别为刺网类:三层刺网。经现场查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当事人获得渔获物:3.69斤,主动销毁禁用渔具,本次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从轻情形无从重情形,采取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3.69斤(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309元; 3、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309元(叁仟叁佰零玖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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