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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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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兽药)罚〔2024〕10号 赣州天意养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案 赣州天意养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1360704MA37W0281M 陈根胜 2024年1月24日上午,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章贡大队执法人员到蓉江新区毅德城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复方多维甘草颗粒(生产单位:江西双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或批号:20220401,规格:500g/包)外包装标注的主要用途为祛痰止咳,主治咳嗽等作用。该产品标注的用途属于兽药范畴,但未取得兽药登记证号,属于未取得兽药登记证号的兽药产品。当事人2023年4月5日从江西双实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屺宇处购入复方多维甘草颗粒60包,单价为15元/包,总金额900元。至今已销售28包,单价18元/包,总金额504元,剩余库存32包。综上,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违法所得504元,总货值金额108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一般处罚档次,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2.处货值3倍罚款32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744元(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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