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5号 | 黎癸龙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黎癸龙 | \ | \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02分在龙岭镇下棚村章水河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层刺网,层数=3层、网目=2cm,《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中明确层数≥2层、网目≤4cm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2副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捕鱼工具(三层刺网,网目2cm)2副进行现场销毁。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供述本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一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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