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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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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渔政)罚〔2024〕2号 李名龙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李名龙 \ \ 2023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当事人从家里出发,8时30分乘坐塑料船来到水西镇和乐新村砂场靠章贡区附近水域使用6副刺网(6副刺网层数均为三层,其中一副大网外面两层网目为7cm,中间一层为3cm,另外5副小网外面两层网目为2cm,中间一层为1cm)进行捕捞,共捕获17.88kg渔获物,随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一、禁用使用的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一)禁用使用渔具共7类26种。分别为刺网类:三层刺网。”和现场查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当事人主动销毁禁用渔具和三无船只,渔获物较少,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本机关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7.88千克;
2、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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