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肥料)罚〔2024〕43号 | 赣州市南康区邓仁尉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赣州市南康区邓仁尉农资店 | 91360782MA37N75N3E | 邓仁尉 | 当事人门店内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安徽省岳西县撞钟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撞钟”牌、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7584号、净含量:20千克、规格:800g*25袋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撞钟水稻壮秧剂)产品,经查验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主要技术指标“总养分N+P2O5+K2O≧15.0%8-5-2,矿物源活化腐殖酸+总腐殖酸≥3.0%,有机质(C)≥20%”与《肥料登记证》上标明的技术指标“腐殖酸≥3.0%、总养分N+P2O5+K2O≧20.0%”内容不一致,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上述肥料产品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赣州市的瑞林公司购进20件(800g*25袋/件)上述肥料产品用于销售,购进价格75元/件、折合3元/袋。销售数量为45袋,剩余455袋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肥料登记证上登记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肥料产品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查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产品的销售金额共157.5元(销售价格3.5元/袋),违法所得157.5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登记证号的,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236.25元(贰佰叁拾陆元贰角五分)。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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