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52号 | 庾才静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案 | 庾才静 | 当事人庾才静于2024年3月30日,在赣江干流储潭镇与章贡区水西镇交界处水域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无渔获物。 | 当事人庾才静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禁止下列垂钓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庾才静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为初犯,无垂钓渔获物。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庾才静停止使用活体饵料(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根钓鱼杆; 2.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3日 |
\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