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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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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农药)罚〔2024〕25号 赣县区沙地镇鹏哥病虫害防治服务中心销售过期农药案 赣县区沙地镇鹏哥病虫害防治服务中心 92360721MA361A5B22 许鹏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标称为江西新瑞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霉酸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1日,质量保证期为两年,经执法人员核对该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到2024年2月10日,已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一共进货10瓶,单价8元/瓶,进货总金额80元,标价10元/瓶,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农药产品,仅自用2瓶,库存8瓶,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0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按照经营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条的3个档次基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参照从轻处罚档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产品赤霉酸,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赤霉酸农药8瓶;
2.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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