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渔政)罚〔2024〕46号 | 刘建明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案 | 刘建明 | 2024年3月21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赣县区王母渡镇人民政府以及王母渡镇派出所在桃江王母渡镇水域联合开展渔政执法巡查,13时50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刘建明正在桃江王母渡镇水域横溪大桥下往王母渡圩镇方向80米处河边垂钓,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并说明来意,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无渔获物。以上执法过程,均已拍照取证。 | 当事人刘建明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根钓鱼杆; 2.处罚款6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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