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农产品)罚〔2024〕28号 | 赣县菩提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赣县菩提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 93360721596514386R | 曾广献 | 2023年10月31日,赣县菩提山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往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店的一批豇豆,共计19.7千克,单价为6.4元/千克,金额共计126.8元。2023年11月1日,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测结果显示,灭蝇胺项目检测结果为0.77mg/kg,含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豇豆样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已及时通知赣县菩提山蔬菜专业合作社,并已告知了当事人七日内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认可此结果,未提出异议。因此,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26.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 2、处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126.8元(伍万零壹佰贰拾陆元捌角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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