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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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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农药)罚〔2024〕27号 赣州市南康区朱生文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赣州市南康区朱生文农资店 91360782MA37YKQL66 朱生文 当事人门店内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商标:海利、农药登记证号:PDN45-97),依据原农业部颁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克百威”农药排序第3号,该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且实行定点经营。执法经查验当事人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赣)36070320083),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农农(农药)〔2020〕28号}有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 版)》规定 32 种限制使用农药,前22种实行定点经营,后10种农药暂不纳入定点经营范围。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规定的后 10 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的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从赣州瑞林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购进数量1件(1千克x20包/件),购进金额140元,销售单价10元/包,货值金额200元。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3包,销售金额30元,剩余17包未销售,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应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属初次违法,且只购进涉案农药1件,购进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货值金额200元),销售数量少(销售金额30元),售出后无相关社会反映,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6关于“违法种类: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裁量标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克百威17包;
2.没收违法经营所得30元;
3.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0元(伍仟零叁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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