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植检)罚〔2024〕42号 | 南康区林香缘花卉店销售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案 | 南康区林香缘花卉店 | 92360782MA38R55TXB | 李秀兰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3日从赣州市大余县手机联系方式为13407072218名叫刘小明供货商处购进柑橘苗木300株(红柚100株,沙田柚50株,砂糖桔100株,脐橙50株),购进金额1145元;部分柑橘苗木是从手机联系方式13979759712李姓微信供货商处购买。查实当事人从上述供货商处共购进柑橘苗木510株,购进金额2305元,购进后共销售柑橘苗木150株,剩余360株未销售,均未附具《植物检疫证书》。 | 当事人销售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违法记录情形,属初次违法;同时能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停止销售并上缴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苗木,积极配合涉案柑橘苗木的销毁及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最后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未收到涉案柑橘苗木投诉、举报相关社会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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