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种子)罚〔2024〕18号 | 南康区全优农资经营部销售假花生种子一案 | 南康区全优农资经营部 | 92360782MA38UX1H9A | 刘春平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销售至赣州市南康区张兰英农资店的3大包数量为120千克(240斤)青灰色塑料编制袋装花生种子,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虽供述其销售至该门店的上述花生种子标称品种名称分别为“粤油1821”和“粤油114”,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花生种子的种子标签或包装及2024年2月27日现场检查该花生种子存在未附具产品包装及种子标签情况。同时查明,上述花生种子系当事人2024年1月7日从广东省购进2种花生种子,其中品种名称标称为“粤油1821”花生种子购进80千克、品种名称标称为“粤油114”40千克,购进价格均为15元/千克(7.5元/斤),购进数量共计120千克。购进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将120千克花生种子全部销售给赣州市南康区张兰英农资店,销售价格16元/千克(8元/斤),销售金额1920元,违法所得192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没有种子标签属于假种子,当事人销售未附具种子标签花生种子构成经营假花生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将《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农(种子)罚告听〔 2024〕18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人一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把种子召回仓库封存,及时将种子款退回张兰英,并未对农资市场农户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南康农资市场受外界冲击很大,互相杀价,利润薄,经营困难,其次将以此次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自我管理,合法合规经营,诚恳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本机关复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辩意见,不符合规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此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违法记录情形,属初次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销售给南康区张兰英农资店个人独资店后又重新收回,涉案花生种子一直存放于门店仓库内封存,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序号5关于“违法种类:生产经营假种子...裁量/级分档裁量档次: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920元(贰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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