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赣市农(兽药)罚〔2024〕45号 | 江西牧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案一案 | 江西牧航药业有限公司 | 91360721MA7GN3JJ4Y | 赵均 | 当事人生产、经营“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兽药1000盒,货值8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称为“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兽药的包装盒和盒内使用指南所标明的作用与用途为β-内酰胺类抗生素,用于鸡青霉素敏感菌引起的感染;包装盒内附有使用指南所标明的【适应】:猫鼻支、呼吸道感染、胃肠道炎症、泌尿道感染、口炎、口腔溃疡、软组织感染、皮肤感染、伤口感染,【用法与用量】:爱宠(犬/猫)体重2.5-5kg,建议用量为1pack,食用次数为一日一次,连用3-5日;爱宠(犬/猫)体重5-10kg,建议用量为2packs,食用次数为一日一次,连用3-5日;爱宠(犬/猫)体重10-20kg,建议用量为4packs,食用次数为一日一次,连用3-5日。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复方阿莫西林粉”的【作用与用途】:B﹣内酰胺类抗生素。用于鸡青霉素敏感菌引起的感染。【用法与用量】:以本品计。混饮:每1L水,鸡0.5g。一日2次,连用3-7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与“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兽药的包装盒和盒内使用指南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进行比对得出“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兽药所标明的功能和主治超出了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据此认定江西牧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的事实。截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涉嫌生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1000盒,货值金额800元。 | 当事人生产标称为“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的外包装盒印有“[用法与用量]见盒内说明书”的内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和第二十条第三款: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之规定,可认定“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的外包装盒和盒内说明书构成一个整体标签,印有的内容为标签内容。 当事人生产标称为“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条:“对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一般处罚档次为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没收“阳光鸟”复方阿莫西林粉的包装盒4430个和一箱配套的使用指南; 3、处货值金额800元的4倍罚款,即人民币3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8日 |
\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