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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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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检查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检查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三)行政检查承办机构:畜牧兽医科

(三)检查人员情况(照片、姓名、职务、证号、职责分工、手机号)

 

 

 

  执法支队支队长赣ZFB0140008 13576748869

 

 

 

 

姓名:李  职务:科员  职责分工:协助科长做好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手机号18172727943

二、行政检查范围

    赣州市

三、行政检查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四、行政检查权限(职责)

(一)总的职责:承担全市畜禽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清理整顿、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行政检查(共1项)

1. 行政检查事项一: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2. 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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